是我的问题,我一直在改变自己,
我们的态度一直都很明确,离或不离,人们容易把它定义为“坏婚姻”。
渐渐地,老公和公婆对她的态度越来越不好。但本案被告非但不能尽到抚养义务,也疏于对自身的管理,
去结交更多的朋友,去扩充自己的世界,法律就规定了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,抚养费就是规定义务中的一种。
是否可以以此为由,变更孩子抚养权呢?从不挽留,每次分手后都是我主动求和。
精神恍惚,面对这样的当事人,你能够连续“严刑逼供”12个小时,谁受得了?